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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部落格主小心不要抵觸著作權法九十一條及九十二條

我常常在想部落格雖然是一個個人的空間,但是卻是一個公開的網際網路平台,所以在寫文時是否該小心是否可能違反了智慧權,所以查詢相關的法律,主要是針對影片及圖片做查詢,近期看了不少介紹軟體的部落格,我想怎麼樣寫又不會違法是件很重要的事!


 


(1) 在部落格放MV、MP3、影片及圖片,不管是自己上傳的或是用別人的載點都是犯了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即觸犯著作權法九十一條。[1]


 


(2) 公眾平台公開給其他人觀看,便犯了九十二條公開上映,不管有沒有下載、或是有謀利行為,這樣的行為都是犯法的喔,不是轉載或是導引連結去別人的部落格就沒事了喔![2]


 


(3) 此外,像PPSTREAM這樣的軟體是有疑慮的,軟體本身是免費的,但是播放的內容是否合法仍由法官決定,因此介紹這類軟體時還是小心點!







[1]著作權法第 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著作權法第 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